申报条件:
(一)国家知识产权示范(优势)企业奖励,原则上不需企业申报,通过我省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(优势)企业名单确认奖励资格。
(二)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1.知识产权培育企业:企业上两年度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,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3件以上,通过PCT途径在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1:2抵算,《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体系》评分高于60分。
2.知识产权试点企业:企业上两年度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,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8件以上,通过PCT途径在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1:2抵算,《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体系》评分高于70分。
3.知识产权示范企业:企业上两年度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,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13件以上,通过PCT途径在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1:2抵算,《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体系》评分高于80分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项或者多项:
(1)通过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》国家标准认证;
(2)在知识产权运营、品牌建设及培育、国家(行业)标准制(修)订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;
(3)获得中国专利奖或黑龙江省专利奖。